申請人:徐**
住所:池州市**縣**鎮(zhèn)**村
被申請人: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
住所: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(qū)青蓮路
法定代表人:尹孫佳
徐**不服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池公(交)行罰決字〔2024〕341700******0號),向本機關(guān)申請行政復議,本機關(guān)依法已予受理。行政復議期間,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(guān)決定終止行政復議。
2024年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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