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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某:
你對被申請人池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池直公(交)行罰決字〔2023〕73號)具體行政行為不服,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,本機關依法受理。復議期間,你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,行政復議終止。
2024年3月15日
抄:池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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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辦單位: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:池州市數(shù)據(jù)資源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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