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機構辦公場所有什么區(qū)域限制?
事項名稱 |
公證機構變更核準(市級初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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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主體 |
池州市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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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條件 |
1.擬變更的名稱符合經《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的冠名方式;2.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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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材料 | 查看材料清單 | 辦理流程 | 查看辦理流程 | ||
咨詢電話 |
0566-2567259,0566-2567922,0566-2567891,0566-2567252,0566-25672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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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(jiān)督電話 |
0566-25679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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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諾時限 |
1個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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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時間 |
正常工作日上午9:00~12:00,下午1:00~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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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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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約方式 |
預約電話(0566-2567922,2567259,2567252,2567891,2567256)
預約地點(池州市清風東路109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中區(qū)社會事務綜合窗口) 預約網址(http://chiz.ahzwfw.gov.cn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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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 | 查看常見問題 |
目錄清單名稱 |
公證機構設立、變更登記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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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子項名稱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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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 |
公證機構變更核準(市級初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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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編碼 |
341012009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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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類型 |
其他行政權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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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編碼 |
1134180000328059773341012009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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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對象 |
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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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清單編碼 |
113418000032805977334101200900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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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辦結時限 |
30個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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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諾辦結時限 |
1個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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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收費 |
否 |
辦理深度 |
四級(全程網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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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形式 |
網上辦理,移動端辦理,窗口辦理,快遞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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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辦事現(xiàn)場次數(shù) |
0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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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上辦理形式 |
互聯(lián)網咨詢,互聯(lián)網收件,互聯(lián)網預審,互聯(lián)網受理,互聯(lián)網辦理,互聯(lián)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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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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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地點補充說明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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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時間 |
正常工作日上午9:00~12:00,下午1:00~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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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屬部門 |
池州市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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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屬區(qū)劃 |
池州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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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主體 |
池州市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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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主體性質 |
法定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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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層級 |
市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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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件類型 |
即辦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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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部門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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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力來源 |
法定本級行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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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內容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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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屬于聯(lián)辦件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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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聯(lián)辦機構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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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(lián)辦機構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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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權限劃分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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劃分標準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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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屬于上報件 |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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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沉辦理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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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辦范圍 |
全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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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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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段性辦理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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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時間段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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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特別程序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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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程序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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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支持預約 |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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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約渠道 |
預約電話(0566-2567922,2567259,2567252,2567891,2567256) 、預約地點(池州市清風東路109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中區(qū)社會事務綜合窗口) 、預約網址(http://chiz.ahzwfw.gov.c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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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數(shù)量限制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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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(shù)量限制說明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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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(shù)量限制依據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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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支持代辦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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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進駐大廳 |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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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收取形式 |
窗口收取,郵寄收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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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名稱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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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樣本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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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領取方式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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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結果領取說明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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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(jiān)督投訴方式 |
0566-25679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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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詢方式 |
0566-2567259,0566-2567922,0566-2567891,0566-2567252,0566-25672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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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審年檢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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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依據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第九條:設立公證機構,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(guī)定程序批準后,頒發(fā)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證書。
2.《安徽省公證條例》第八條:公證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,由省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批準或決定。
3.《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管理辦法》(司法部令第101號)第十二條: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3年以上執(zhí)業(yè)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,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,并逐級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。
第十四條:設立公證機構,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,逐級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。
第十六條:公證機構變更名稱、辦公場所,根據當?shù)毓C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、合并或者變更執(zhí)業(yè)區(qū)域的,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,逐級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(xù)。核準變更的,應當報司法部備案。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,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,逐級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。
第二十二條: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證書不得涂改、出借、抵押或者轉讓。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,由該公證機構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,逐級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發(fā)或者補發(fā)。
第二十三條:公證機構變更名稱、辦公場所、負責人、執(zhí)業(yè)區(qū)域或者分立、合并的,應當在報請核準的同時,申請換發(fā)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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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名稱 | 來源渠道 | 材料類型 | 紙質材料份數(shù) | 材料形式 | 材料必要性 | 填報須知 | 材料填寫樣本 | 其他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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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機構變更報告 | 申請人自備 | 原件 | 原件3份 | 紙質或電子 | 必要 | 根據具體變更內容(變更名稱、變更場所、負責人變更、分立合并)提供變更的報告 | 查看 | |
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證書正副本 |
政府部門核發(fā)
來源渠道說明 |
原件 | 原件1份 | 紙質 | 容缺后補 | 無 | 查看 |
環(huán)節(jié) | 辦理時限 | 辦理單位 | 辦理人 | 辦理崗位 | 崗位職責 | 特殊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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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 | 0.5個工作日 | 池州市司法局 | 程潔 |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 | 受理材料 | 無 |
辦結 | 0.5個工作日 | 池州市司法局 | 程潔 |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 | 審查上報省司法廳 | 無 |
問題 | 解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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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機構辦公場所有什么區(qū)域限制? |
《公證機構執(zhí)業(yè)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應當依照《公證法》第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定的執(zhí)業(yè)區(qū)域內受理公證業(yè)務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,可以向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、行為地或者事實發(fā)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。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,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;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、聲明、贈與、遺囑的公證,可以適用前款規(guī)定。 |
公證機構的性質? |
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執(zhí)行國家公證職能、自主開展業(yè)務、獨立承擔責任、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。 |
未經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,公證機構的設立可以直接上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嗎? |
設立公證機構,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,逐級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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