池科〔2020〕25號
各縣區(qū)科技管理部門、各高校院所及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我市科技專家?guī)斓墓芾?,充分發(fā)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中的作用,提高科技工作管理與決策的科學性、規(guī)范性、公平性和公正性。我局依據國家、省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市實際,研究制訂了《池州市科技專家?guī)旃芾磙k法》。現將本辦法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執(zhí)行。
附件:《池州市科技專家?guī)旃芾磙k法》
池州市科技局
2020年7月22日
池州市科技專家?guī)旃芾磙k法(試行)
第一條 為充分發(fā)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中的作用,現根據《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<關于深化項目評審、人才評價、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>》(中辦發(fā)〔2018〕37號)、《安徽省深化項目評審、人才評價、機構評估改革實施方案》(廳〔2019〕38號),按照廣泛參加、統(tǒng)一建設、有序開發(fā)、管用分離的原則,建立市科技專家?guī)欤ㄒ韵潞喎Q專家?guī)欤?,專家?guī)旒筛黝惛邔哟稳瞬?,服務于池州市科技管理工作。為保證專家工作公平公正、科學規(guī)范,結合池州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專家?guī)斓脑O置目的是:為我市科技創(chuàng)新發(fā)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,包括科技項目和人才計劃評審、評估驗收、科技成果評價、科技獎勵評審等。
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我市專家?guī)旖ㄔO的總體部署和統(tǒng)籌協調,并根據創(chuàng)新工作需要,不斷豐富和完善專家?guī)臁>C合計劃科為專家?guī)斓木唧w管理科室,直接負責專家的入庫、維護、退出和更新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入庫專家分為技術專家、財經專家和管理專家等。入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政治立場堅定,熱愛本職工作,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(yè)道德,遵紀守法。能夠獨立、客觀、公正、實事求是地提出意見。
(二)熟悉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科技政策、工作規(guī)則,在相關科技活動中無不良信用記錄。
(三)身心健康,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,技術專家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。財經專家具有財經方面從業(yè)資格證書并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。管理專家需從事相關領域或行業(yè)管理工作5年以上,對國家方針、產業(yè)政策、行業(yè)發(fā)展方向有較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。
(四)能夠勝任專家咨詢工作,且開展評審咨詢工作期間有必要的時間保證。
(五)以下情形可適當放寬相關條件:
1.兩院院士、享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博士生導師;
2.國家高新技術企業(yè)、國家創(chuàng)新型(試點)企業(yè)、科技型上市公司、行業(yè)骨干企業(yè)、國家級高新區(qū)、科技園區(qū)和各類創(chuàng)業(yè)服務機構、行業(yè)協會學會等具有較強科研能力的技術負責人及技術骨干,或優(yōu)秀青年學者;
3.市級以上創(chuàng)新創(chuàng)業(yè)人才(含市級)及對成果轉化、產業(yè)發(fā)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。
第五條 專家的遴選。專家遴選采取個人申請、單位推薦等方式公開征集。參加公開征集的專家應當填寫《專家信息表》,并提供學歷證書、技術職稱、職業(yè)資格證書及個人研究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。
第六條 專家的審查。由市科技局對專家?guī)焐陥笕诉x進行審查,經審查通過,公示無異議或經查異議不成立的專家方能入庫。
第七條 專家的選用。進行科技活動所需專家必須從專家?guī)熘挟a生,根據具體工作要求,從專家?guī)熘谐槿 ?/font>
第八條 專家?guī)鞂嵭卸ㄆ诟聶C制,市科技局每1-2年組織一次專家?guī)煺骷?,符合條件的專家根據相關規(guī)定提交申請材料。開展科技活動時,參與人員負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?guī)煨畔踩?,嚴禁泄露專家?guī)煨畔ⅰ?
第九條 專家的退出。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的個人意愿、年齡、健康、工作變動等情況對專家?guī)爝M行動態(tài)調整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專家資格,并視情納入誠信記錄,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:
(一)專家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,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;
(二)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危害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;
(三)違反科學道德,嚴重影響專家群體聲譽的,或受到失信懲戒以及其他需要取消專家資格的情形。
第十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專家提出咨詢評價意見和建議時,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;
(二)對不適宜參加的活動,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明并拒絕參與;
(三)按有關規(guī)定,獲得一定的勞務報酬。
第十一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職業(yè)道德,公正、公平、客觀和科學地進行科技活動;
(二)參與各類科技活動時,自覺接受市科技局、駐科技局紀檢組監(jiān)督;
(三)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和建議承擔個人責任;
(四)保護項目申請者知識產權,不得泄露或摘抄申報項目資料內容,不得泄露參與項目評審專家的相關信息和未經審批決定的評審結果;
(五)作為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,或與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存在配偶關系、直系親屬關系、近親屬關系、師生關系、聘用關系、行政隸屬關系及其他利益關系的,應當主動申明回避。
(六)未經許可,不得以專家?guī)鞂<业拿x從事其他活動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