池市監(jiān)辦〔2024〕68號
各縣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:
為有效防范即食鮮切水果經營風險,規(guī)范即食鮮切水果經營行為,池州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《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了《池州市即食鮮切水果經營規(guī)范》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參照執(zhí)行。
池州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
2024年7月29日
池州市即食鮮切水果經營規(guī)范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即食鮮切水果經營行為,鼓勵、引導經營者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,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《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》《食品生產經營監(jiān)督檢查管理辦法》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及規(guī)章的相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規(guī)范。
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從事即食鮮切水果的適用本規(guī)范。
第三條 本規(guī)范所稱的即食鮮切水果,指以新鮮的水果為原材料,經預處理、清洗,在鮮切操作臺(操作區(qū))去皮或不去皮、切分或不切分、包裝等制作和服務過程,采用冷鏈等適宜的條件貯存和銷售的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水果。
第四條 經營即食鮮切水果,應當依法取得相關制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。
第五條 應設有與所經營即食鮮切水果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,并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經營場所應保持整潔,并與有毒、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(guī)定的距離。
(二)即食鮮切水果與其他商品應有明顯的區(qū)域劃分或隔離措施,與生鮮畜禽、水產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。
(三)經營現場制作的即食鮮切水果,應當設有鮮切操作臺(操作區(qū)),與其他食品處理功能區(qū)有明顯分區(qū)或隔離設施。
(四)鮮切操作臺(操作區(qū))應配備加蓋的廢棄物容器,并及時清除廢棄物,廢棄物管理應遵循屬地垃圾分類原則和要求,清除廢棄物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潔、消毒。
第六條 應配備與其經營的即食鮮切水果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,并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具有與即食鮮切水果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清洗、消毒、照明、溫控等設備或設施,并具備防塵、防蠅、防蟲、防鼠、防霉、防腐等保證加工經營場所衛(wèi)生條件的設施。
(二)接觸即食鮮切水果的工具、容器、各類設備設施等材料應安全、衛(wèi)生、無毒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,符合衛(wèi)生要求;接觸即食鮮切水果的容器,使用前應洗凈消毒。
(三)經營現場制作的即食鮮切水果,用水應滿足《生活飲用水衛(wèi)生標準》(GB 5749-2022)的相關要求。
(四)經營現場制作的即食鮮切水果,應以分離或分隔形式設置鮮切操作臺(操作區(qū)),宜采用隔離性擋板對鮮切操作臺(操作區(qū))進行保護。
(五)鮮切操作臺和加工用具在每次使用后應及時清洗或消毒。使用化學方法的,應遵循化學消毒劑使用說明,避免消毒劑殘留;可配備紫外燈柜等設施進行物理消毒。操作中使用的抹布應進行分類存放。按需配備充足的洗手液、消毒液等。
(六)銷售即食鮮切水果的,應配備暫存用的冷藏設施(冰箱、冰柜等),冷藏設備應在顯著位置顯示溫度,或配有非玻璃溫度計。
第七條 制作即食鮮切水果,應當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應依據銷售計劃或訂單需求,準備適量的原材料、配備適宜的切分工具和包裝容器,減少水果原材料及即食鮮切水果的浪費。
(二)應對原材料進行感官檢查,發(fā)現病、蟲、霉(腐)爛等缺陷果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,不應采用。
(三)原材料使用前應進行清洗,清洗后去除多余水分。
(四)清洗時如使用清洗劑,清洗劑應符合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洗滌劑》(GB 14930.1-2022)的要求。
(五)切分時應遵循衛(wèi)生規(guī)范要求和操作規(guī)程。操作時應戴口罩、手套和帽子。
(六)水果切分后,應根據去皮、帶皮水果等不同情況,通過立即包裝、加膜加蓋、放入不銹鋼材質容器暫存等方式,選擇適宜的溫度和環(huán)境妥善貯存,避免受到污染。
第八條 包裝與貯存即食鮮切水果,應當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可采用單一包裝或加膜加蓋等方式。包裝材料應符合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》(GB 4806.1-2016)和《食品包裝用紙與塑料復合膜、袋》(GB/T 30768-2014)的要求。
(二)對溫度有要求或需在冷藏條件下貯存售賣的即食鮮切水果,應確保其在貯存售賣過程中溫度穩(wěn)定。
第九條 銷售即食鮮切水果,應當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有防塵防蠅等設施,直接接觸即食鮮切水果的工具、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無毒、清潔。
(二)接觸即食鮮切水果的從業(yè)人員應當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,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(wèi)生。
(三)實施有害生物防治時,應對各種水果原材料和成品、容器和加工用具進行防護,除蟲滅害工作不應在水果銷售服務時進行。
第十條 銷售即食鮮切水果,應在容器外表面或外包裝上設置標簽,標簽鼓勵標示食品名稱、原材料產地、分切時間、具體制作時間、貯存條件等信息,標簽示例可參照附件。根據產品特性、包裝特點和售賣形式,鼓勵設置最佳食用期限。
第十一條 配送即食鮮切水果,應當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(一)應采取防護措施,防止配送時污損即食鮮切水果。
(二)配送箱(包)應采取必要的保冷措施,避免脫離冷鏈。
(三)配送時應與熱食類食物分隔。
(四)配送箱(包)應保持清潔,并定期消毒。
(五)宜采取有效的方式對外賣進行密封保護,便于消費者識別配送過程包裝是否開啟。
第十二條 經營者貯存、運輸即食鮮切水果的容器、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、無害,定期消毒、保持清潔,貯存、運輸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,防止食品污染。不得將即食鮮切水果與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運輸和貯存。
第十三條 本規(guī)范由池州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負責解釋。
附件
即食鮮切水果銷售外包裝標簽信息示例:
即食鮮切水果銷售外包裝標簽